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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第三油矿处理生产废旧余料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矿生产维修产生的废旧余料管理,经矿党委会研究决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废旧余料的范围生产维修产生的废旧余料。
第二章处理程序第三条凡属本单位生产维修产生的废旧余料,小队或个人不能擅自处理、变卖,必需妥善保管,确实需要处理的,要说明情况,填写《处理生产废旧余料申请单》,报主管矿领导审批。
第四!1!条经矿有关人员到现场核对、确定情况属实后,方可在矿有关人员的监督下进行处理。
第五条废旧余料每季度处理一次,具体时间为每季度末。
第三章责任追究第六条所得款项必需由专人管理,并登记造册,做到帐目公开,合理使用。
所得款没有登记造册,给予直接责任人罚款500元;帐目数额前后不符,项目混乱,给予直接责任人罚款200元;帐目不公开,使用不合理,给予小队正职每人罚款500-1000yc o第七条不经矿领导审批,小队私自处理,一经发现视情节轻重,给予小队正职每人罚款500-2000元。
第八条个人不经审批私自处理,一经发现视情节轻重,给予直接责任人罚款500-2000元,小队正职领导负有管理责任,给予小队正职每人罚款500元。
第四章附则第九条本办法自2005年11月29日起施行。
第十条本办法由矿纪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如与上级规定相抵触,按照上级规定执行,以前矿下发的管理制度废止。
附第三油矿处理生产废旧余料申请单第三油矿处理生产废旧余料申请单队别申请时间年月日序号废旧余料明细估计重量(kg)小队经办人:小队领导:矿监督人:矿领导签名并盖章:。


